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楚县某某消防器材经销部、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30民初2395号
原告:巴楚县**消防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光明北路(晨光国际五金建材城25-1-103号)。    
经营者:丁小东,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光明北路晨光国际五金建材城3号楼107号。    
被告: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世纪大道(城建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代有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楚县**消防器材经销部与被告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巴楚县**消防器材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五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楚县**消防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艳芳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地里姆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