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隆海军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01民初2357号
原告:阿克苏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富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海军,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创业大道北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代有忠。
原告阿克苏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海军、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阿克苏市瑞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