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执异13号
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代有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晏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魏太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因该案不涉及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认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述称,申请参与分配被冻结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299084元存款,该款系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建工程售房款,主张对该2299084元案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述称,1、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巴楚县人民法院扣划的2299084元不享有法定优先权;2、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参与分配理由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述称,同意异议人异议请求,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支付异议人案款2299084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楚县支行的账户×××内存款2299084元扣划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中,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新3130诉前调确48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30日针对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内存款2299084元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该笔案款系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房所得,对2299084元案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债权人参与分配是否适格,在本质上是一种参与分配程序的资格认定,而没有涉及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实体性争议,因此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并不涉及实体审查,本案为执行行为异议。但其无权参与分配且不享有对该笔案款的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为:1参与分配的主体要件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2、申请人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3、申请人已获得执行依据;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案中,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为企业法人,不符合申请参与分配主体的要件。其次,根据另案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开发项目的施工方,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已具备财产处置的条件,在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仍有财产清偿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且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享有对在建工程折价、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要件。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异议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申请人执行人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先于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299084元,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和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是金钱给付类债权且债权上均未设置担保,应按照冻结先后顺序优先分配给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广信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最后,该笔2299084元案款系从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楚县支行的账户×××中扣划所得,并非通过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并未损害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该笔案款系被执行人巴楚县新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房所得,对2299084元案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参与2299084元案款分配并优先受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多来提 · 图尔荪
审判员 艾斯凯尔·阿塔伍拉
审判员 艾 沙 · 哈 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卡依尔 · 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