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财保83号
申请人: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县南园子别墅区**。
法定代表人:冯延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东燕,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荣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1,528,199.29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1,528,199.2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