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37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南园子别墅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延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众达同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8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406.5元(其中案款9356.90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盛庆旺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丁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