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01民初6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火焰山社区。
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中路新编十四区绿洲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姜建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诉被告*彬彬、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彬彬、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0.01元,减半收取3965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