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286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对原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六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众鑫盛公司”;
二、(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八行“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补正为:“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三、(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二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四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九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阿依古丽买买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阿迪拉 吾买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