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286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对原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六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众鑫盛公司”;
二、(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八行“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补正为:“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三、(2022)新210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二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四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九行新疆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阿依古丽买买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阿迪拉 吾买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