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1591号
原告:***县客运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友好路西延段南侧客运站6区43段2号。
法定代表人:龙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新疆艾合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三区椿树路南侧农机市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姜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大宽,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权,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新疆鼎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客运站与被告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县客运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县客运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延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依加玛力·伊力哈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