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兵0802财保17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兵08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使用权120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河子市国力源环保制浆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使用权120亩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东
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