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民终332号
上诉人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永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核心,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由于存在法条竞合、权利竞合、诉讼能力等问题,在当事人不能准确行使其诉讼权利时,为避免诉累,在固定诉讼请求的问题上,应当采取保护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同时,融入职权主义的法官释明权。本案一审诉讼中,上诉人众信永基公司的诉讼请求由要求被上诉人钱建、永升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变更为要求被上诉人永升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被上诉人钱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其主张被上诉人永升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上诉人众信永基公司的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众信永基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上诉人钱建承担付款责任,并主张列被上诉人永升公司为第三人,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上诉人众信永基公司诉讼请求的变更导致本案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应当查清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算的基本事实后作出裁判。二、对被上诉人钱建与被上诉人永升公司的关系问题。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由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而转包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永升公司及一审中证人乔俊均陈述,被上诉人钱建将知晓的涉案工程线索告知被上诉人永升公司,被上诉人永升公司亦认可被上诉人钱建接洽了涉案工程的投标工作,故认定被上诉人钱建挂靠被上诉人永升公司进行涉案工程施工较为恰当,即被上诉人钱建借用被上诉人永升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三、对上诉人众信永基公司主张的工程总价款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涉案《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工程中标价中的钢结构部分价格,但未明确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且根据本院审理查明,涉案民营科技园厂房B-4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量增加的事实,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承担、证据的采信情况,查明上诉人众信永基公司施工工程的总价款,必要时启动鉴定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乔汇涛 审判员  木尼然 审判员  吴 婷
书记员  郗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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