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执恢108号
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民再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91,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两处不动产,位于高新区不动产及厂房附属物在(2019)新23执恢10号案件中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位于昌吉市85区1丘的不动产及厂房附属物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变卖程仍流拍,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2020年11月17日,2020年2月25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昌吉市新区辉煌大道土地(昌市国用XXXX)、厂房、宿舍楼及在建办公楼(证号分别为昌高房权证自XXXX、XXXX、XXXX、XXXX、工业园XXXX、XXXX、XXXX期房)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地上附着物,以上房产土地存在抵押,本院依法查封。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昌中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精密架构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及在建房屋及车辆以物抵债给了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7033万元,该裁定已生效,但不动产未办理过户。在执行中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在昌吉州政法委有工程款,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在昌吉州政法委的工程款8,661,892.4元,工程未决定,此款未支付。本院在(2019)新23执恢10号案件中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委托新疆方夏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精密构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吉市新区辉煌大道土地(昌市国用XXXX号)、厂房、宿舍楼及在建办公楼(证号分别为昌高房权证自XXXX、XXXX、XXXX、XXXX、工业园XXXX、XXXX、XXXX期房)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地上附着物启动评估,以上资产的评估价为64,414,564元。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委托新疆冠诺拍卖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51,531,652元因无人竞买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41,225,332元,因无人竞买流拍。2019年9月29日,我院出具变卖通知书,通知启动变卖程序,变卖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对(2019)新23执恢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2020年9月25日本院对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南路土地、厂房续封,续封过程发现,首封法院查封已过期,本院对土地的查封轮为首封,故本院立即对案件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昌吉市85区1丘昌市国用XXXX、XXXX、XXXX号土地、房产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评估,以上资产评估价88,421,294.92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发布拍卖公告,于2021年2月22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75,158,100.68元,因无人竞买,一拍流拍。2021年4月9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为60,126,481元,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依法在淘宝网上进行变卖此标的物,因该标的物受客观条件、价格等因素的原因影响,标的物变卖流拍。本案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2021年8月4日,我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对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必登股东熊小清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结果,和本案拍卖和变卖均流拍的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险 峰 审判员 彭 国 梅 审判员 白  轩
书记员 茹鲜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