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2062号
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66号西城一品小区1-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信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