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精河县海祥棉花有限公司、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申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精河县海祥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精河县火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孔繁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兴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精河县海祥棉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7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施工合同签订后,铸鑫公司出具补充协议作为邀约,海祥公司出具的《证明》未对工期、价格等实质性条款回应,不构成承诺,双方不成立合意,铸鑫公司对未施工部分无权主张工程款。海祥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未回应部分,应按原约定执行。2、涉案工程施工方为***、冉兴强,海祥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170元/平方米的价格不包含水、电、暖、消防工程,故海祥公司和铸鑫公司约定的440元/平方米的价格应当包含水、电、暖、消防工程。铸鑫公司未施工水、电、暖、消防工程,工程款应当扣除。3、铸鑫公司未按要求对正负零基础部分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工程无法使用,缺乏施工资料,无法办理验收手续。
铸鑫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价款为610元/平方米,其中钢结构440元/平方米,土建170元/平方米,铸鑫公司仅进行钢结构施工,海祥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的证明取消了消防、水、电、暖工程,其他按双方7月10日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并未要求变更价格。2、双方约定工程质量由监理负责,5栋库房系逐次施工,逐项验收,海祥公司在施工中未要求停工或返工,故土建部分的维修和鉴定费用不应支持。3、双方钢结构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施工证件、用地预审意见、立项批复、城市规划红线图、水准点均由海祥公司负责,以上工程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应由铸鑫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海祥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文举
审判员*振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