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50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689555507K1-1。
法定代表人:李秀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4团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76069573U1-1。
法定代表人:熊学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畅管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7325989.74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信息、有价证券、支付宝、住房公积金、保险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 庆 辉
审 判 员 杨 志 国
审 判 员 雷 颂 杰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 浩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