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702民初116号
原告阿拉山口中瑞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山口市友好路57号法定代表人梁龙江联系电话133XX****XX
被告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秀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山口中瑞恒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山口中瑞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山口中瑞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卡哈尔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西尔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