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6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230161694D。
法定代表人:唐灏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成,新疆元正盛业(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1510106514。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疏勒县。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新3126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88346元,执行费19283元,合计1707629元。
在执行中,执行到位执行案款26763.46元,剩余1680865.54元未执行到位。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号车辆,本院已于2021年3月26日将×××号江铃牌小型汽车手续查封,因×××号车辆不存在,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未能对该车辆办理查封手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申请对被执行人***过户给其妻子瓮某(已去世)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查封,本院依法委托疏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委托疏勒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疏勒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个人房产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喀什地区疏勒县坤巴斯路11院(湖畔康城)16栋3单元501室,疏勒县友谊路(博望康城)1院38幢3单元201室房屋两套,但疏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5月7日将位于喀什地区疏勒县坤巴斯路11院(湖畔康城)16栋3单元501室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关某,2020年5月19日将位于喀什地区疏勒县友谊路(博望康城)1院38幢3单元201室房屋过户给瓮某。
本院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过户给关某、瓮某名下的房产及查封的×××号车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将进行代位析产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待诉讼判决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
审 判 员 李 川
二 ○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于 晓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