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6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叶城县团结中路02院。
法定代表人:唐灏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成,新疆元正盛业(喀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531201510106514。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民申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叶城县隆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孙志力
审 判 员 李 川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于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