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执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建设东路飞跃电器设备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经营者:*金秀。
被执行人:伊吾县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建设东路飞跃电器设备厂与被执行人伊吾县华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同意以其在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程款偿还债务。因目前工程款尚未支付,故申请执行人债权暂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建设东路飞跃电器设备厂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2执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巴图
审判员*忠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