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3006号
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林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