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343号
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1栋A区5-6号写字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晓兵,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系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