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641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
被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曲扬街418号办公室310至3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起诉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