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4执3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路春玲,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金坤大厦1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和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合计30229.8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关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经向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封建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