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2执异2号
案外人:大理喜洲旅游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喜洲镇市坪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574678398R。
法定代表人:陈文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焕,女,1976年11月3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杨艳姣,女,1992年7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住大理市,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经济开发区子元汽车城D3幢7、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9942360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继续额度冻结了鑫安公司在中国银行南诏支行账号为13×××08账户内的存款1485000元。案外人大理喜洲旅游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园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对本院执行该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有存款88504元系其预存之农民工工资,应解除该笔存款的冻结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创意园公司称,案外人因建设“董苑二期区内道路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2015年12月1日与鑫安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署后按照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的《大理旅游度假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交存通知书》的要求,案外人协助鑫安公司在中国银行南诏支行开设了“账户名: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3×××08”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后向该专户转入农民工工资88504元。该笔资金只能用于案外人建设“董苑二期区内道路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内的存款88504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案外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理旅游度假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交存通知书》、《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开立及缴存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各一份。
申请人***称,案外人杨红跃的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1、该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但该账户于2019年1月18日被法院诉讼保全冻结;2、案外人无异议请求权基础,无事实依据。创意园公司与鑫安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1日解除合同,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在无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创意园公司对鑫安公司无任何请求权基础;3、该账户与案外人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的款项进入争议账户的时间是2015年12月3日,距令已近6年,无有效证据证实款项进入账户的时间、来源、金额与提出的异议事项有关联性,且缺乏农民工工人清单、工作时长记录、工作项目招投标文件、工资会计凭证、完税证明、资金来源说明和付款方结算等基础材料;4、案外人主体不适格,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且该异议也不足以阻断执行。本案中无生效法律文书证实涉案工程差欠农民工工资,且案外人并非农民工,无权对该账户提出异议。综上,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称,案外人创意园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之前做工程时案外人确实向鑫安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南诏支行13×××08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88504元,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合同解除,该笔存款应返还给案外人。
被执行人鑫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日,案外人创意园公司与鑫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2日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中国银行南诏支行发出《大理旅游度假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交存通知书》,2015年12月3日鑫安公司在中国银行南诏支行开立账号为13×××08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日案外人向该账户存入88504元,2016年3月1日双方解除施工合同。另查明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执保7号、(2020)云2901执保4号民事裁定书将该账户以1485000元为限诉讼保全冻结至2021年1月28日,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鑫安公司民间借贷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将该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处于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状态中。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大理旅游度假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交存通知书》、中国银行南诏支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开立及缴存证明书》、中国农业银行大理古城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大理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和本院(2020)云2922执23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函》、本院至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制作执行调查笔录、电话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该标的是否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该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1485000元为限继续额度冻结了鑫安公司在中国银行南诏支行账号为13×××08的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与前述文件精神相悖,执行该标的确已损害案外人利益,故案外人创意园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大理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诏支行13×××08账户内存款88504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继松
审判员  常栋梁
审判员  周建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龙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