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娜姆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聚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迪庆娜姆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4542号
原告:云南聚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邮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朝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翀,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迪庆娜姆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唐镇阳唐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当争,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聚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迪庆娜姆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聚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迪庆娜姆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聚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迪庆娜姆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云南聚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其余1380元退还原告云南聚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