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81民初747号
原告: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高架桥西北侧昆明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3幢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2020年6月5日,原告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6元,减半收取5313元,由原告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