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南省昆明市梁源庄经典商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1民终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滇宝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案件号为(2017)*0102执保552号)。在该保全案件中,本院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高新区梁家河社区地号906-028-10004土地一宗(土地证号:***(2011)第00921号)、坐落于昆明市高新区梁家河社区地号906-027-100**土地一宗(土地证号:***(2011)第0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之规定,本案在执行中,经财产查控,上述土地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且存在案外人的抵押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经财产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692.06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二辆(*******、*A×××**)、捷达牌小型汽车二辆(*******、*A×××**)、路虎牌小型汽车一辆(*A×××**)、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A×××**)、*******牌小型汽车一辆(*A×××**),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西山区海源庄第一居民小组经典商务大厦地下车库负一层车库(房产证号:20××**)、坐落于西山区海源庄第一居民小组经典商务大厦地下车库负**车库(房产证号:20××**),但上述车库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且存在案外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暂不能进行处置。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西山区海源庄第一居民小组经典商务大厦地下车库-1层农贸市场(房产证号:20××**),但该房产存在案外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暂不能进行处置。另在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4197925.73元,未受偿人民币4154233.67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赟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