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199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第三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联盟路万宏国际B座18楼昆明路华。
法定代表人:陈积。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