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623民初1026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0月25日,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农村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令,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东,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迎海路海悦花园海明苑5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津,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昆,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丽,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令、陈学东,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卡特牌CAT302B型挖掘机的损失360,000.00元,鉴定费7,000.00元,合计367,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至6日,盐津境内普降暴雨,导致渝昆高速公路昭通盐津段多处路段塌方,路基塌陷。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路段的管理方,为了尽快抢通塌方路段,将原告***所拥有的卡特CAT302B型挖掘机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租用于道路抢修工作。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将挖掘机从昭通市昭阳区运到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便返回昭通。随后,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原告***的卡特CAT302B型挖掘机安排车辆转运往抢修现场,当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指定的运输车辆将卡特CAT302B型挖掘机运到冷水溪观音嘴大桥时,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指挥、安排驾驶员饶先国将挖掘机从运输车辆上开下来时,因长时间的暴雨致使路面湿滑,挖掘机和驾驶员饶先国一同掉入河中,至今挖掘机还在河中无法吊起。
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卡特CAT302B型挖掘机系饶先国将挖掘机从运输车辆上开下来时掉入河中,饶先国应参与诉讼。卡特CAT302B型挖掘机系不动产,本案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不服(2018)云06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诉进行审查,请求对本案中止诉讼。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2、《二手机买卖协议》;
3、《证明》;
4、《照片》;
5、(2018)云062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2018)云06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书。
经质证,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4有异议,认为证据2系复印件,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3,赵某1(赵某2)出具的《证明》,证人赵某1(赵某2)应当出庭作证。证据4,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云鼎【2018】司鉴字第1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收取鉴定费7,000.00元。本院依职权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
经质证,原告***对云鼎【2018】司鉴字第1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现场照片无异议;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云鼎【2018】司鉴字第1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2、3、4,云鼎【2018】司鉴字第1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现场照片,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云鼎【2018】司鉴字第1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现场照片,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7月6日,受暴雨天气影响导致盐津县境内山体垮塌阻断渝昆高速公路通行。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盐津县冷水溪隧道观音嘴大桥段的路面塌方体的清理抢修工作。因清理抢修工作的需要,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便以1,000.00/天的价格向原告***租用原告***所有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原告***便联系饶先国一同乘坐从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沙坝处运输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车辆到盐津县冷水溪塌方现场操作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原告***所有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被运到施工现场后,原告***将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交付给了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由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饶先国听从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原告***便回到昭通市昭阳区。饶先国在第三次转运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将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从运输车辆上开下的过程中,连同所驾驶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同掉入上清河中,导致饶先国受伤和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受损。2017年9月2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有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因原告***未缴纳鉴定费,2018年1月23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退鉴处理。盐津县人民法院送达《退鉴函》后,原告***同意缴纳鉴定费。2018年8月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再次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有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2019年12月19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云鼎【2018】司鉴字第13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预估该机修复费用不低于800,000.00元,该机无修复的经济价值。原告***所有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损失价值约为人民币360,000.00元。用去鉴定费7,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租赁给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路面塌方体的清理抢修工作,原告***与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属租赁关系。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在清理抢修工作结束后应当符和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租赁物,而在使用中使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受到损失,且该机无修复的经济价值,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原告***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用于路面塌方体的清理抢修工作,清理抢修工作结束后,租赁关系就已自行解除。庭审中,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驾驶人饶先国应参与本案诉讼,因饶先国系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且在诉讼中,如饶先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租赁物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属动产,且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未提出,根据相关规定,盐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应中止诉讼,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不服(2018)云06民终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诉在进行审查,并未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不符合诉讼中止的情形。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损失费360,000.00元;
二、原告***的卡特牌CAT302B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残值归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鉴定费7,000.00元,合计13,700.00元。由被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葛兴明
人民陪审员 罗柳群
人民陪审员 张明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易思杭
附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