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迎海路海悦花园海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129727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再审申请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有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47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华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判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主要理由:(一)一审、二审判决对路华公司与**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在明确路华公司与**之间关未构成相对固定的隶属依附关系的基础上,认定**为路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系相互矛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路华公司与**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的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系承揽合同关系。(二)二审判决认定路华公司对何有贵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与事实不符。(三)一审因认定路华公司与何有贵、**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判令路华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经二审重新认定,认为一审认定路华公司与何有贵、**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与事实不符,将路华公司与何有贵之间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但仍将**错误认定为路华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路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因认定事实不清,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公正审判。一审适用简易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审理范围的规定。二审阶段,路华公司已向二审法院明确提出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二审却未对该程序瑕疵进行审查,背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严重影响公正裁判。路华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