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527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迎海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4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30450.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