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4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迎海路海悦花园海明苑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金友,男,汉族,1963年6月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永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金马寺大村130号1幢综合办公楼三间。
法定代表人:**苏。
上诉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永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0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明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