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执145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赔偿费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2元,保全费2054.6元由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6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6月17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于2020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无资金已经冻结。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法官助理樊则志 书记员李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