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民申2737号
再审申请人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高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公司)、向锡全、王道刚,原审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建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10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鼎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租金的问题。经查证,《三方协议》中有鼎润公司的印章,合同条款中无鼎润公司负有支付租赁物租金义务的内容。据此,承办人认为,本案诉争租金的发生,系再审申请人与向锡全签订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三方协议》所载内容看,鼎润公司在此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诉争的租金债务,由此可确定再审申请人与鼎润公司之间无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鼎润公司并非履行租赁物租金的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再审申请人要求该公司承担租金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关于向锡全、王道刚的租金责任问题。经查证,再审申请人起诉,是要求武汉建工、鼎润公司承担诉争的租金责任,向锡全、王道刚系一审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并未向锡全、王道刚主张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二审对于再审申请人变更增加的要求向锡全、王道刚承担诉争租金及利息诉讼请求的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会全
审判员 宗茂春
审判员 邹丽琼
书记员 徐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