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民初5771号
原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玺樾花园A5地块3幢1-2层商铺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1885260P。
法定代表人:瞿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5-1、5-2、5-3、5-4、5-5、5-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2717F。
负责人:苏周。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6元,减半收取36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