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3307号
原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玺樾花园A5地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1885260P。
法定代表人:瞿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云南凌云(曲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江北城西大街**5-1、5-2、5-3、5-4、5-5、5-6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2717F。
负责人:苏周。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负责人:石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原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75.88元,减半收取1637.94元,保全费1263.97元,由原告昆明盟高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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