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水啸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康源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明水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4616号
原告:佛山市康源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斗工业大道19号之二A。
法定代表人:解育英。
被告:昆明水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固地尚诚B座27楼27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康源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水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康源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75元,由原告佛山市康源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