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0063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3日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16045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船房综合酷时代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儒。
原告***诉被告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属当事人自愿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会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