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辖1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女,199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船房综合酷时代小区6层6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尚欠的劳务费656827.48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作为合伙人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被告将项目工程中的内墙腻子粉刮白工程以劳务分包包干价给原告班组施工,三项劳务费合计为3556827.48元,扣除已支付的2900000元,尚欠656827.48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涉案《粉刷施工劳务合同》中约定“未尽事宜或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甲方为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于2021年7月13日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1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会泽县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粉刷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甲方昆明途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会泽安置房建设项目B1地块内墙腻子粉刮白工程分包给乙方***、***、***,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范围、包干单价、完工日期、验收标准、结算及进度款支付等,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曲靖市会泽县,会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粉刷施工劳务合同》虽然约定了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会泽县人民法院法院将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