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2993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5月6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9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孟连巨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5718596526。
法定代表人古云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至2017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总额为3484729元(包含执行费372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472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484729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