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4民初6504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被告***,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电影院)。
被告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环城南路北侧和谐嘉园。
法定代表人古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8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