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娜娜,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青林,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孟连巨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环城南路北侧和谐嘉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5718596526。
法定代表人古云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青林、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青林、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青林、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65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湘0104执29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青林名下车牌号为云J8××**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J0××××保时捷汽车两台及被执行人孟连巨林建设有限公司(现名为: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J2××**、云J2××**、云J2××**、云J2××**的中联牌汽车四台。另,本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65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湘0104执29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青林名下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道××号××幢××单元××号房(房产证号:2×**)及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44号4幢10号车库(房产证号:2×**)。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李青林、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青林、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车辆、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65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湘0104执299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青林名下车牌号为云J8××**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J0××××保时捷汽车两台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65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湘0104执299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孟连巨林建设有限公司(现名为:普洱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J2××**、云J2××**、云J2××**、云J2××**中联牌汽车四台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4民初6504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湘0104执299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青林名下位于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道××号××幢××单元××号房(房产证号:2×**)及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144号4幢10号车库(房产证号: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