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936430。
法定代表人:谭邱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燊,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6日,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农,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菊,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8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8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1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340.5元,由上诉人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春
审判员 王正云
审判员 徐玉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霍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