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高成工贸有限公司、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0545号
原告:昆明高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乡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09093N。
法定代表人:戴云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全,云南汇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936430。
法定代表人:谭邱月,董事长。
原告昆明高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高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高成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高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高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正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瑞敏
书 记 员 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