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02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生,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南祥路22号(互联网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杨宇。
被执行人杨志坤,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生,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19)云04民终13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坤、***于2020年1月24日前一次性共同支付****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一号楼、二号楼工程款共计32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47元及保全费1520元,由**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坤、***自愿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坤、***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一号楼、二号楼工程款共计3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执行费470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247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306658.59元至本院账户内。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扣除申请执行费4700元后,于同日将剩余执行款301958.59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306658.59元,剩余执行款18041.4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坤名下现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无土地登记信息,其名下云F566HS福特锐界牌小型汽车、云F×××××众泰牌小型汽车、位于**市红塔区房屋均已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5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罗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