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0402民初4802号
原告: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右所社区十组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30000431985489M。
负责人:肖青,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样路22号(互联网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8635831X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自2019年5月13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资金占用费281元(本金10000元×年利率6%÷365×171天),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3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收费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三被告委托原告代理**与***、***、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指派肖青律师承办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起诉、应诉、上诉,代理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理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并约定三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0000元。原告依法、依约按照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收费服务合同履行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上述原告代理的案件已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判决,但三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的法律服务,被告到期拒不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己经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的执业许可证,被告方的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证明:2019年5月13日,合同约定三被告委托原告代理**与***、***、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三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0000元。
三、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按照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收费服务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的法律服务。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其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诉称的事实,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诉讼代理义务,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281元,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所欠律师代理费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律师代理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玉溪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