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3财保1号
申请人:云南博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9843241L
法定代表人:董金松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梅,云南太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龙陵县**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795171187A
法定代表人:陈致刚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申请人云南博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龙陵县**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T53120080502010524,位于龙陵县羊橺梁子铁铜铅锌多金属矿勘探的探矿权进行查封,查封以4000000元为限;2、冻结被申请人龙陵县**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账户为25×××22,冻结金额以500000元为限。申请人云南博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博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龙陵县**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T53120080502010524的探矿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龙陵县**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陵支行账户为25×××22资金,全额以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博泽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家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