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昌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21民初2969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江安路1栋1单元3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86817。
法定代表人:何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麟,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昌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丹溪大道凯莱财富中心南侧E-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0459XR。
法定代表人:张汝全。
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昌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27元,由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其多预交的9027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仲权
人民陪审员  钟征平
人民陪审员  黎 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甘 艳
书 记 员  唐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