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01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78730162J。
志安,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住楚雄市。
被执行人何剑莉,女,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云230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81552.07(含申请执行费15065元),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无往来资金记录。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同意案件作程序终结处理,但必须继续寻找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2301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