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民初13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撒云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30965247X1。
住所地:武定县附**。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元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董忠华
审判员 江曜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艾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