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

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3103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住所地:昆明市西昌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000043120050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发展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丽市新建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846341829。
法定代表人:罗成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申请执行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310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云南地基技术发展中心)工程款5,791,492.28元;二、由被告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云南地基技术发展中心)资金占用费(以所欠工程款5,791,492.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从2011年11月14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截止2018年8月31日,共计资金占用费1,509,086.6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043元,由原告云南地基技术发展中心负担6,043元,被告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未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交纳。因被执行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24日,因被执行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院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2、2019年1月22日、3月25日、4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月17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情况并查封了该公司开发的芒市祥成花园小区的九套房屋(6栋903号、7栋1101号、7栋1103号、7栋1105号、7栋1107号、7栋1301号、7栋1503号、7栋1701号、7栋1707号),但该九套房屋为违章建筑,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相关部门禁止销售,故以上九套房屋无法评估拍卖。
4、2019年4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并向其告知了本案的上述全部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02001.3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6602001.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并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芒市祥成花园小区内的九套商品房,但该九套房屋为违章建筑,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相关部门禁止销售,无法评估拍卖。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